关于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兰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工信局,经开区经发局:根据《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兰工信发〔2023〕42号,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兰州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兰工信发〔2023〕43号,为做好2024年市级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示范平台申报申报对象:符合《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新区经科局、经开区经发局要按照《示范平台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严格对照《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八条提交申报材料,二、示范基地申报申报对象:符合《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法人主体,高新区经科局、经开区经发局要按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市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严格对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提交申报材料,选择【示范平台申报】或【示范基地申报】,各县区工信局、高新区经科局将推荐申报材料和真实性承诺函,(三)未经县区工信局、高新区经科局、经开区经发局推荐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