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以下简称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乡、村三级河长是相应河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县水务局组织编制辖区内县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的禁采区、规定的禁采期由县水务局予以公告,第十条取得河道采砂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采砂规划、自身砂厂情况,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经营主体缴纳采砂经营权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4.堆放地点、弃料处理、采砂作业现场管理、采砂活动结束后河道修复整治等采砂实施方案,由县水务局及时告知河道采砂经营主体,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县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及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经营主体终止采砂活动,申请县水务局验收,第二十五条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