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农村设施环境、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三条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农业农村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协调机制,第七条农业农村标准制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利于推动国家标准化及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实施,农业农村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鼓励涉及国际贸易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适宜对外传播推广的农业经验技术同步制定标准外文版,第十二条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农业农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和有关服务,第十四条鼓励在农业产业政策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应用农业农村标准,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督导和评估验收,第十六条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农业农村标准实施情况,服务农业农村标准制定、实施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