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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抚州市新农村建设领域“小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抚州市农业农村局 | 2024-02-29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农村建设项目,编制全市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新农村建设村点,县(区)农业农村局为本地新农村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单位,负责编制本地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组织乡镇做好年度新农村建设项目选点定点工作、审核把关村点申报工作,指导督促乡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和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为新农村建设项目具体实施主体,确定村庄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概算、项目工程规模等,因村制宜确定村庄项目建设内容,开展村庄整治建设,推动村庄环境干净整洁、基础设施逐步完善、长效管护建立健全,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业主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及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确定的整治建设项目清单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11月底要对年度建设的新农村建设村点项目进行梳理,第八章项目后续管护第二十三条新农村建设项目建成后,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中涉及到本办法未规定内容的,附件:1.乡镇新农村建设常建工程项目最高结算单价2.新农村建设项目负面清单3.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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