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实施细则(试行)》,按照《乐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要求,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的,2.在市科技局登记备案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乐山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申报单位向乐山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第2、3、4项选一):1.乐山市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奖补申请表,3.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在乐山转化的证明、已登记的技术合同,4.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完成情况,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区域内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兑现政策资金,市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按市科技局确定金额下达相关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程序审核兑现,实施年限与《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