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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4-02-26
二、奖励内容和标准(一)企业“开口”奖:往年没有出口实绩且上一年度出口额实现零突破的企业,当年出口额实现零突破且出口额超过全县出口企业出口额平均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出口增长奖:对当年出口额超过30万美元(含)低于300万美元的企业,较上一年度出口增长10%-20%(含2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较上一年度出口增长20%-30%(含3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万元,较上一年度出口增长30%-40%(含4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较上一年度出口增长40%-50%(含5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较上一年度出口增长50%-100%(含10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较上一年度出口增长超过100%(不含100%)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三)出口“大户”奖:对当年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含)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对当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含)低于1000万美元的企业,对当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三、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预算,发改部门应于每年财政部门布置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提供相关经费预算,四、奖励程序和要求(一)由符合本办法评选条件的参评单位于评奖年度的下一年2月底前向县发改局、财政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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