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的管理,建立深圳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三)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法律规定,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三)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前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绿色建筑等级符合性评估报告,(五)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六)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每年将年度运行的建筑能耗、建筑水耗、空气质量、声环境等主要指标按相关要求上报信息系统,确保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要求执行,申报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