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乐山市市中区财政局乐山市市中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审定<2023年乐山市市中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乐中农〔2023〕83号)的要求,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公司等社会化服务主体,上述主体能够在约定期限为实施区域内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托管或半托管服务,上述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参加本次遴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或承诺),人员配备情况(含固定办公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五)参加本次遴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或承诺),(二)自主报名申请,择优选择作为承接主体,(四)签订项目协议,承接主体与区农业农村局签订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协议,六、公告及评审时间、地点(一)公告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