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建设相关工作,吸引社会资本、管线所属单位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第十五条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由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工作,(三)统筹安排入廊管线单位的日常维护管理,第二十四条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管线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第二十七条负有综合管廊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二十八条城市以外的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