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市主体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第二章入市主体、入市条件第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据规划入市,第三章入市方式第八条土地所有者可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方式、程序、规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完成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应签订《泰宁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与县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基础上,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抵押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方式入市的,第十七条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