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物品的,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监控资料,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寄递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失信行为信息,邮政管理部门依法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安全监管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