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和邮筒(箱)等邮政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住宅小区未设置信报箱、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的,由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安全保卫部门(传达室)负责接收邮政企业投递的邮件,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通过营业场所、流动服务车、邮筒(箱)等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邮政普遍服务,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依法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的服务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新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住宅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当地邮政企业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件安全管理,第五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需要,第五十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编制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报告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