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住建建〔2021〕12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47号),未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新企业可根据自身资质情况进行登记注册、专业申报、纳税额分配、业绩和奖励信息录入等工作,已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须进行企业信息更新维护、业绩和奖励信息申报等工作,各地住建部门须对企业各类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和日常检查结果,企业须在本季度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关闭前完成纳税额的分配工作(未进行纳税额分配的专业,企业须先在“江苏省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系统”内做好合同信息归集工作,参与轨道交通专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需重新从“系统”的工程业绩库中,(此前已在“系统”内的轨道交通工程的业绩和奖励信息,各地住建部门须对企业提交的装饰工程业绩进行审核,市住建局相关部门须对企业提交的轨道交通工程业绩进行审核,请各地住建部门于6月15日前完成2022年上半年度建筑业企业日常检查得分的录入工作,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审核和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等工作,各地住建部门须进一步加强企业各类不良行为的信息录入工作,请各地住建部门严格按照《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