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风险可控”原则,在本办法印发前市财政已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仍正常管理运作,第二章管理架构第六条产业引导基金采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属国企+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架构,(一)市基金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产业引导基金相关工作,开展由市属国企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3.做好直接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下设基金的管理人遴选、尽调以及下设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直投项目的收集储备、筛选尽调、投资决策、投后赋能和退出管理等工作,4.做好间接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遴选、尽调以及下设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信息报送要求定期向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提交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情况,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督促市属国企对下属基金管理公司风控、绩效评价、薪酬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由市财政局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并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第三十三条自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已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按原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正常管理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