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汇、信保、国际市场开拓、品牌推广、国际体系认证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报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注册、备案,云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分为两种类别: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州(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二)州(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具备服务本区域范围能力,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五条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以下程序予以认定:(一)提供以下材料:1.云南省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三)建立“银行+信保+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合作机制,第五章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第九条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培引及监管工作,降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风险控制成本,原则上每3年由商务会同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分别对省级、州(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积极辅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和申报代办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机构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市场开拓、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提供服务,逐步建立信保机构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线上对接,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借助信用保险获得银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