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公告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河北省政府令〔2017〕第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会〔2019〕65号),现就做好202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http://rygl.hebcz.cn/)(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人社厅的文件通知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字段名称依次为:有效身份证件号、姓名、完成学习时间、学习内容、所属财政部门、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码、年度、通过方式、公需科目学分、专业科目学分、总学分、备注)报属地财政部门备案,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学分所属年度为培训结束时间所在年度,会计人员应当在继续教育学分所属年度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五、继续教育时间2024年度会计专业科目网络继续教育应在2025年2月28日前学完所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补学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总学分不少于90分,(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