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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2-07
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新型智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智库应通过发布本研究领域年度发展报告、重要指数,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五条智库依托单位是智库建设、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主体,及时将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计划、研究成果、重要活动、出台的有关管理制度等信息报送秘书处,创新联盟人才队伍建设机制、课题研究机制、重大科研活动工作机制等,第六章成果管理及运用第二十五条秘书处为支持智库决策研究,经秘书处组织认定后择优立项:1.智库研究报告获副市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决策、正式文件采纳,第二十六条智库研究成果应规范署名,各智库应按要求积极向秘书处报送相关研究成果,第三十一条智库和依托单位应创新智库人才岗位聘用和人才考核评价机制,第八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二条智库建设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拨款、依托单位支持经费和智库自筹经费组成,依托单位应确保每年按照不低于市财政拨付经费的标准予以支持(不含人才引进经费),第三十三条智库建设经费由智库依托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第三十八条智库评估按照智库自查、专家评估、秘书处审核、联席会议审定等流程进行,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宁波市新型智库工作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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