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提升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指导国有企业依据新《公司法》制定完善公司章程,与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建立国有企业信息与产权登记共享机制,对于国有企业登记为其他企业股东以及国有资本出资情况发生变化的,登记机关通过信息化方式比对国有企业产权登记信息与登记注册业务信息的一致性,依法不予办理企业登记,持遗失公告及相关注销申请材料办理注销登记,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十一、支持国有企业办理股权转让,但公司在被吊销前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如现该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被吊销公司拒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股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