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古茶树资源保护范围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古茶树保护管理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实际需要划定,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直各相关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六条县茶叶管理机构为古茶树资源管理机构,县文物部门督促指导县茶叶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保护规章制度,第八条县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九条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制定保靖黄金茶古茶树资源普查方案,第十条古茶树树龄由县林业部门会同县茶叶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保护标识牌由县林业部门和县茶叶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和挂立,第十五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茶叶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林业、县文物等部门做好古茶树管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第四章资源利用与文化传承第十九条县茶叶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种质繁育基地、基因库,第二十四条县茶叶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合理利用古茶树资源,第二十五条县茶叶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引导、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古茶树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一)参与古茶树资源保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活动,第五章古茶树标识管理第二十八条县茶叶管理机构建立保靖黄金茶古茶树标志管理体系,第三十一条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茶叶管理机构、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按职责加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等标志的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