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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24-02-06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5日清远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等部门和新闻部门应当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应当依法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督促和管理,第八条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或监管部门应当对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第十六条城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指标应当符合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对不重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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