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函〔2024〕2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中共湖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建设新时代技能人才强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人才发〔202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企业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一)试点单位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在省内已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或有意愿开展首席技师评聘试点的央企驻湘分支机构中开展,原则上以国家和省先进制造业集群相关企业为主,申报试点的企业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规模以上企业且所在领域处于领先地位;2.企业具备成熟的职工技能培训、评价机制和工作机构,已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或组织开展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资格评价),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参加首席技师评聘:1.取得特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2.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在相应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满8年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取得与参评职业(工种)相应的正高级职称(工程领域)满4年且仍从事本专业技术领域工作,具备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评聘:1.“全国技术能手”或“湖南省技能大师”荣誉获得者;2.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3.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荣誉获得者;4.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三)参评职业(工种)1.参评首席技师的职业(工种),应当符合正式发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标准中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2.参评首席技师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本人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相一致;3.正高级职称参评人员,企业可自主确定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职业(工种),所选职业(工种)应当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二、工作流程(一)确定试点企业拟开展首席技师评聘工作的企业,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提交《湖南省企业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备案申请表》(附件1),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地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开展情况,特别是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情况,择优推荐试点企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有意愿开展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央企驻湘分支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也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二)制定方案试点企业按生产和人力资源管理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职业(工种)、评审条件、评审方式、组织形式、时间安排、激励待遇、权责体现等,并向全体职工公示,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必要的指导,(三)方案报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工作方案进行初审,并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复审,方案未通过复审的企业,不开展首席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四)组织评审申请参加首席技师评审的职工向所在企业提交《湖南省企业首席技师评审申报表》(附件2),试点企业按照通过审核的工作方案,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评审,评审过程中,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开展现场督导,后续可对典型案例、先进经验予以宣传推广,企业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证书数据由试点企业按有关要求和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最终确认,纳入全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系统,各市州要对工作流程、评审标准和配套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精神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建立退出机制,对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弄虚作假的,应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首席技师评审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