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DR—2024-01001绥政办发〔2024〕3号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自用后和矿山开采利用后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自用后和矿山开采利用后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自用后和矿山开采利用后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为全面加强我县合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及矿山开采中产生的矿产资源的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是指县域内经立项审批的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道路交通建设、城镇建设、产业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开发整理、矿山治理、地灾防治、国有土地建设、农村建房等合法用地项目建设施工及矿山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的自用后剩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第三条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及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资源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处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矿产资源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设计方案或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文件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第八条施工项目剩余矿产资源设置统一堆放场,项目施工单位负责矿产品的开采,应及时将施工项目剩余矿产资源处置方案纳入项目施工整体设计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自然资源局申请矿产资源处置,2.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剩余矿产资源处置工作,3.项目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的开挖、转运、看护等监管责任,国家、省和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的处置方式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