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中用于考核奖励支出的资金管理,研究制定《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考核奖励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1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考核奖励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闽委改〔2022〕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中用于考核奖励支出的资金管理,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考核奖励(以下简称考核奖励)是指福建省生态环境综合性专项资金中用于对项目工作成效显著,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领域正向激励)奖励从2024年开始,第五条资金分配(一)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领域正向激励)奖励1.分配原则从环境质量改善、典型示范引路等方面筛选确定奖励对象,作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领域正向激励)奖励,或者全年水环境质量指数同比改善幅度全省排名前三或全省排名前三且同比改善的设区市、县(市),(4)全年生态质量指数同比改善幅度全省排名前三的设区市、县(市),2.具体分配(1)获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设区市(含平潭)每个奖励200万元,(2)获得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生态工业园区命名的县(市、区)每个奖励100万元,(三)项目工作成效奖励1.分配原则项目工作成效奖励按照“科学测算、按绩施奖、公开透明”的原则,项目工作奖励:在扣除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成效显著(生态环境领域正向激励)奖励、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奖励及EOD项目奖励后,第七条获得考核奖励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