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优惠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享受条件: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