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2月1日泰安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泰安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第七条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可申请其母公司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将初审意见及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第十五条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第十六条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的企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