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高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高府通〔2023〕49号),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二)高县庆符镇丛木村一组拟征收土地3.6767公顷,其中农用地3.4996公顷,建设用地0.177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三)高县庆符镇丛木村二组拟征收土地2.7962公顷,其中农用地2.1946公顷,建设用地0.1421公顷,未利用地0.4595公顷,(四)高县庆符镇丛木村九组拟征收土地1.8908公顷,其中农用地1.1256公顷,建设用地0.4371公顷,未利用地0.3281公顷,(五)高县庆符镇骆家村七组拟征收土地4.2396公顷,其中农用地3.3116公顷,建设用地0.0595公顷,未利用地0.8685公顷,(六)高县庆符镇骆家村五组拟征收土地0.1773公顷,其中农用地0.053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1238公顷,(七)高县庆符水鸭村四组拟征收土地0.3395公顷,其中农用地0.236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1029公顷,三、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以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高府规〔2023〕1号),高县庆符镇骆家村、丛木村、鹅卵村和水鸭村属Ι类区片,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Ι类区片综合地价780000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和《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府发〔2022〕6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本批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或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五、社会保障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六、补偿登记要求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庆符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补偿登记,七、其他事项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一半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将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本公告期满后,由高县庆符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