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局松山湖分局(以下简称“财政分局”)是本办法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申报本办法资助的主体为园区企业、港澳创业企业、服务机构以及个人,(四)申报本办法资助的个人是指在园区就业、创业、实习的港澳籍人士、港澳高校内地学生,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六条项目启动资金奖励港澳创业企业在基地注册成立满6个月,第七条快速成长奖励港澳创业企业在基地注册成立3—5年,获得项目启动资金奖励的港澳创业企业,应在获得该奖励满1年后再申报快速成长奖励,第八条发展成效奖励港澳创业企业在基地注册成立5—10年,应在获得该奖励满1年后再申报发展成效奖励,第九条项目配套奖励港澳创业企业在基地注册成立满1年,以在基地注册的企业为申报主体且获得以下任一港澳计划资金资助的,按照港澳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或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资助,第十四条服务机构招商奖励及服务成效奖励引进的港澳创业企业(初始注册地在基地,给予其服务机构3万元服务成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