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审核确认,我局印发的《关于在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处方运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市监发〔2020〕96号)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覆盖,且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决定废止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凭处方(含:纸质、电子)销售处方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贯彻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监督管理,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