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工信函〔2024〕18号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1月23日广州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和《广东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8号)《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将化工园区设立审批和认定工作权限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批复》等要求,规范我市新设立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程序,第二条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全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负总责,市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化工园区设立、建设和认定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园区设立第十六条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第十八条新设立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建设标准”中第四条到第八条的要求(其中第六条所要求“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应在项目投产前设置完成),第十九条新设立化工园区的设立程序:(一)拟设立化工园区所在辖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向市政府递交申请材料,(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支队、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三)市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广州市新设立化工园区设立条件审查表》(见附表1)出具审查意见,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港务、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化工园区认定专项审查工作,第二十三条认定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要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并应在调整后按照本实施办法重新进行认定,第三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更新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