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自2023年12月24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及配套制定的《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予以公告,同时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废止,附件1-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pdf附件2-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