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的城市、县城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明确具体单位负责市本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处置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单位,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第十三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服从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调度,并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应当提前十五日报告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停业、歇业前,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