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人社规〔2023〕1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要求,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2023年9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第三条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和核算,每起事项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牵头会同同级劳动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联合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送《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转办函》(附件2),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管辖权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应当在出具《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结案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和《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确认表》(附件6),寄送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第六章举报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