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我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项目申报需求,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60%(依托企业独立申报建设的前沿技术研究类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原则上由省财政与地方财政按1:1比例共同支持(申报主体为省属企业等单位的可除外),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自筹经费不低于财政补助经费,(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亿元至50亿元(含)的企业,(3)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100人(含)以上,(4)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3)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0%且达50人(含)以上,(4)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包括但不限于:(1)民营企业需具备技术创新和成果承接转化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