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评估机构、电梯安全评估人员(以下简称评估人员)从事电梯安全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管理和公开,(三)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评估机构自我声明的信息、评估人员、评估规则等发生变更的,第十四条评估机构成立由2名以上评估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第十八条授权签字人应当是在该评估机构取得相应的技术能力资质并从事评估活动的技术人员,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逾期未整改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并依法对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监督抽查时,(四)未对评估活动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第三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评估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