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申请人是依法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的单位或个人,第七条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第八条申请人在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之外的其他平台存证的,第十一条申请人通过登记系统提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申请日以登记系统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纸件材料、数据载体,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公证编号等信息,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及相关材料转送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提交异议答辩材料和必要的证据,登记部门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三)提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数据合法来源的,第十九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申请人合法持有数据并对数据行使权利的初步证明,或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登记系统查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