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对象2024年2月(含)前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库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或居民服务和修理业企业,3.东莞市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不予奖励情形,四、支持标准对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修理业企业2024年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函请市有关部门提供我市已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修理业企业2023年一季度(1-2月)、2024年一季度(1-2月)营业收入数据,形成拟奖励项目名单,市发展改革局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发至各园区、镇(街)经发部门,各园区、镇(街)经发部门根据名单逐一与各企业确认是否同意接受奖励,1.列入拟奖励项目名单的企业对照项目支持对象和条件,同意接受奖励的企业,2.不同意接受奖励的企业,请各园区、镇(街)经发部门在上报汇总表中登记说明,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支持标准和企业申领确认情况,在市发展改革局官网进行为期5个自然日的公示,由市发展改革局列入资金使用计划,市发展改革局将资金拨付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