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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政策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的函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4-01-18
第二条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其博士后人员经费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费包括建站资助和综合资助,综合资助含之前政策中的工作站日常经费资助和博士后生活补助,不予资助:企业类工作站博士后入站前已在该设站单位入职六个月以上(以社保为准),高校院所类工作站博士后入站前已在该设站单位入职三个月以上(以社保为准),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须对相关资助经费加强管理,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50万元综合资助,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35万元综合资助,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35万元综合资助,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20万元综合资助,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35万元一般综合资助,在站期间给予设站单位15万元一般综合资助,高校院所类博士后额外综合资助在省人力社保厅公布择优资助人员名单后给予一次性资助,并按要求分别提交联合培养协议书和开题评审表(一期资助)、中期考核表(二期资助)、出站考核表和绩效自评材料(三期资助)、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公布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人员名单的文件(高校院所类博士后额外综合资助)等相关材料经相应人力社保部门逐级审核批准后予以兑现,企业类工作站申请“5+5”产业博士后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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