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市民在本市申请积分制服务,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本办法享受积分入学、积分入户公共服务,市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指导各区开展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和维护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积分系统),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居住证核查评分,各区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十条各镇(街道)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和档案保存等工作,第十一条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及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市积分系统开展积分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申请积分制服务的新市民应当在积分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各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或通过市积分系统一次性提供佐证材料,可在评分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镇(街道)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区、镇(街道)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公示期内进行复核并答复申请人,第十七条新市民申请的积分服务以当次本类别服务事项的积分结果排名确定后终止,(二)区新市民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新市民积分情况,第二十三条新市民向镇(街道)新市民积分制服务受理窗口提出积分申请,附件: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附件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