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统一按规定代为办理,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居)委会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景德镇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二)申请认定人的户主户口簿原件和申请认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三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告知函,按照有关规定,将预存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统一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征地政府提交的社会保障落实方案进行初审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局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0个工作日内附相关初审材料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综合考核,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各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统筹安排,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请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市通报,第二十三条乐平市、浮梁县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辖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细则,并在实施前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