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融数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彭文珊、彭燕霞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337号、2338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337号、2338号补充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证据副本(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4办公室),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该两案分别定于2024年2月29日9时10分(彭文珊)、2024年2月29日10时10分(彭燕霞)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