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州在云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制定地方标准,第三条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州地方标准工作,做好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和废止等,第二章立项第八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州级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州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州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州级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州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三)组织完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的起草、征求意见、报送审查等工作,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在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稿分别报送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州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重点审查:(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州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可进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环节,第四章技术审查第十九条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技术审查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