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试行)》,附件江苏省“无废城市”建设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地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江苏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江苏省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奖励,第三条“无废城市”建设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奖励资金,(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并制定考核办法,组织评审各市县“无废城市”相关项目,(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的初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绩效自评价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设区市“无废城市”建设情况开展年度考核,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每年度各市县入库项目环保投资额在当年度全省入库项目环保投资总额的占比因素法分配项目奖励,第九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纳入“无废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的项目,奖励资金不得安排用于其他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