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国资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工投)作为引导资金的投融资执行主体,第九条投资及增信担保方式(一)国资工投(市、县两级)资金与银行(社会)资金以债权、股权或股债结合等组合方式对项目企业进行投资,(二)国资工投(市级或市、县两级)资金可对上市及拟上市重点企业的股权融资项目进行投资,(七)对于国资工投投资资金和按一定比例撬动的银行(社会)债权方式投资资金,引导资金退出后最终利息承担标准由国资工投审核并报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兑付,(二)国资工投(市、县两级)投资本金及收益全部收回、国企(市、县两级)增信担保全部解除、贴息期已满即为引导资金全部退出,引导资金到期(含展期)退出后由国资工投对引导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最终考评,不配合国资工投及合作银行开展引导资金投后管理工作的,(二)国资工投收入核算范围包括:1.国资工投(市、县两级出资)投资收益(含质押存单利息收入)剔除市、县本金对应贴息支出部分,(五)引导资金核算1.引导资金债权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于每个项目引导资金投放前根据引导资金审批情况据实将应承担的配套出资本金、贴息期内利息补贴、运营管理费、准备金等配资到位,引导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于每个项目引导资金投放前根据引导资金审批情况据实将应承担的配套出资本金、通道费、基金管理费等配资到位,引导资金债权项目投资退出后,国资工投按“县配资款加上配资款本金部分所形成的投资或质押存款收益(引导资金投资市、县出资少于20%,4.由国资工投对市财政及各地注入的引导资金,1.国资工投应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