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异议核实、修复核实和退出等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扣分指标信息数据通过生态环境相关业务系统以及数据库获取,加分指标信息数据由排污单位根据评价须知提交加分申请以及材料,评价管理系统根据《评价指标》对排污单位进行自动记分评价,第十六条排污单位对环境信用信息、指标记分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自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核实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可以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提交信用评价指标记分修复申请,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自评价管理系统通知企业修复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修复申诉,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初审意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