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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 2024-01-08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第六条申请人应当配备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第九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申请人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的,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十七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十八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布或转载的互联网信息,造成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主体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第十九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并向省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办理信息审核人员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教育培训制度,第二十一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辖区内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现政策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做好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工作,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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