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一、年度报告主体2023年12月31日(含)前在泰安市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已经依法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二、年度报告时间(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广告业统计范围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一并报送广告业年度统计事项,(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三、年报系统登录方式(一)电脑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大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填报公示,(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信息,(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基本内容:1.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办理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时不再要求代表机构提交经中国驻外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企业的主体资格文件,人社、统计、海关、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不含“多报合一”事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