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兴文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是兴文县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第五条兴文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设立3个奖项: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学生)、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优秀辅导教师)、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优秀组织学校),第六条兴文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对象为参加青少年科技竞赛并获得全省、全国或国际奖项的项目,第七条兴文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每届评选不超过10项获奖项目,由县政府授予获奖项目的作者“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学生)”称号,授予获奖项目的第一辅导教师“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优秀辅导教师)”称号,授予获奖项目的申报学校“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优秀组织学校)”称号,第九条兴文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参评学生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兴文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参评教师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兴文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参评学校条件:高度重视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第十条设立兴文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兴文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奖励工作,第十九条兴文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表彰活动不得收取学校和学生的任何费用,第二十条《兴文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评选办法由兴文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