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有关单位:《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5日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第二条非成都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成都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三)投靠、收养人员1与成都市户籍人员结婚满3年的,4被成都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成都市户籍人员,第四条符合以下成都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在成都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符合成都市技能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四)其他符合成都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上述县(市)城镇地区,在县(市)户籍登记和在成都市域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均满3年(自落户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