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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徐县人民政府 | 2022-04-08
实施单位(项目单位)、建设内容、设计方案需调整或变更的,(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投资金额60万元以上项目),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五)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规划、施工、验收等项目建设手续的审批,不涉及向上级争取资金、不需办理建筑工程建设手续的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捐建单位按企业投资项目负责办理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报建、市政配套、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移交中的产权办理等手续,第十三条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六章项目变更管理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变更的量和价按本办法中项目建设管理的规定编制和审查,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报县政府会议研究后实施,第三十一条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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