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洪征补安置〔2024〕10号(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楼街道大新居委八组、九组、六组、五组、村集体、七组,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被征地单位农用地小计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合计(公顷)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大楼街道大新居委八组0.21441.03400.00211.25050.00001.2505大楼街道大新居委九组0.26250.00000.03080.29330.00000.2933大楼街道大新居委六组0.23340.49330.03220.75890.00000.7589大楼街道大新居委五组0.28010.01990.01290.31290.00000.3129大楼街道大新居委五组、六组、七组、八组、九组共有0.00040.01390.18710.20141.21341.4148大楼街道小楼居委圩里组1.02870.00000.05771.08640.00001.0864大楼街道大新居委村集体0.00030.00890.26980.27900.00000.2790大楼街道大新居委七组0.30440.00000.00020.30460.00000.3046合计2.32421.57000.59284.48701.21345.7004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泗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iho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自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2月3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2月3日)提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2月3日,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泗洪县人民政府2024年1月3日。